壹、聚眾賭博的認定標準(壹)三個標準都規定了累計數額。未受過行政、刑事處罰,處於違法犯罪行為追訴時效期間的,應當計算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和已組織的參賭人數。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賭博罪的訴訟時效為五年。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查處賭博違法行為的時效期限為6個月。也就是說,行為人在6個月內聚眾賭博未受處罰的,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和組織的參賭人數應當分別計算。累計人數在5年內達到《解釋》規定的標準之壹的,構成聚眾賭博。(2)既然刑法規定了聚眾賭博,那麽組織參與賭博的人數每次至少應為三人,否則不能稱為聚眾賭博。在此基礎上,分別計算抽頭利潤額、賭資額和被組織的參賭人數。二、認定聚眾賭博的註意事項(1)相關法律規定參與賭博的人數為20人,是指不同的個人,而不是參與賭博的人數超過20人。(2)《解釋》沒有規定抽頭漁利的數額、賭資的數額以及組織參與賭博的人數達到多少的程度。也就是說,全國的司法機關應該不分地區差異,統壹適用這個標準。《解釋》第壹條第四項標準主要針對境外賭場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部分旅行社、導遊、代理機構。在適用該標準時,應註意以下幾點:壹是被組織人數不累計,必須壹次性組織10人以上出國賭博;第二,這裏的“境內”是指“國(邊)境”,這壹規定也適用於組織中國人和中國公民赴港澳臺賭博;第三,必須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組織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出國賭博,不是旅遊;第四,行為人必須向其收取回扣和介紹費,費用金額沒有限制。以上是聚眾賭博的認定標準。符合這個標準的,構成聚眾賭博罪,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性:
賭博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賭博牟利將受到刑事處罰。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累計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2、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少量財物進行輸贏娛樂活動,並提供娛樂場所如棋牌室只收取正常場所和服務費用等。,不以賭博論處。3.中國人* * *和中國公民為吸引中國人* * *和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在我國境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4.明知是賭博犯罪而為他人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論處。5.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賭博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的;(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6.在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錢物、換成籌碼的錢物和通過賭博贏來的錢物,都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賭資應當依法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7.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